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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工程廣東公安英烈子女 - 助學基金管理辦法

廣東省青少年事業發展基金會  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為了弘揚公安英烈的無私奉獻精神,幫助我省公安英烈子女讀書,共青團廣東省委、廣東省公安廳、廣東青基會決定, 由廣東青基會籌建設立“希望工程廣東公安英烈子女助學基金”。為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各項工作規範運作,特製定本辦法。

一. 基金宗旨
     貫徹國務院扶貧助學精神,動員社會各界力量捐資助學,資助我省公安英烈困難家庭子女讀書,培養青少年健康成長。

二. 基金來源
     基金來源由三部分構成:
    (一)公安系統組織的捐贈;
    (二)社會各界捐贈;
    (三)基金增值收入。

三.基金管理機構
    (一)本基金由廣東青基會設置和管理, 成立希望工程廣東公安英烈子女助學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基金管理辦公室設在廣東青基會。
    (二)基金管理辦公室設主任一名,由廣東青基會副秘書長擔任, 省公安廳政治部教育培訓處協助工作。
    (三)基金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1.執行廣東青基會關於本基金的各項決議;
      2.編製基金年度資助計劃;
      3.複核受助學生情況;
      4.核撥基金年度資助款;
      5.受理捐贈方和社會的投訴;
      6.接受專項審計和社會監督。

四.捐助標準
     本基金執行<<廣東省希望工程實施管理細則>>,捐助標準為:
    捐助1名小學生至小學畢業 RMB3,600.00 元;
    捐助1名初中生至初中畢業 RMB3,600.00 元;
    捐助1名高中生畢業RMB4,800.00 元;
    捐助1名大學生 1學年學業 RMB5,000.00元。
    公安英烈困難家庭子女助學金的管理發放,統一納入希望工程規範管理。

五.資助範圍及重點
     本基金專項資助全省公安英烈和因公殉職民警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子女上學。 資助重點是義務教育階段(小學和初中)的在校生。家庭特別困難、學習成績優秀的高中生、大學生可適當安排資助。

六.受助學生條件
    (一)全省公安系統烈士和因公殉職民警家庭的子女;
    (二)家庭月總收入在RMB600.00元以下,地處珠江三角洲的家庭月總收入可放寬到RMB800.00元;
    (三)為人正直、生活儉樸、學習勤奮、成績優秀、無不良記錄;
    (四)沒有獲得其他助學金資助。

七.資助工作程序
    (一)申請程序
      1.學生本人申請或學校、公安部門推薦;
      2.學校和基層公安部門經調查核實後,組織申請人填寫<<希望工程廣東公安英烈子女助學金申請表>>
      一式兩份報縣(市、區)公安局;
      3.縣(市、區)公安局、團委審核同意後,報省公安廳政治部教育培訓處匯總複審同意後,轉送基金管理辦公室;
      4.基金管理辦公室終審確認資助後,由社會熱心人士認捐資助。
    (二)資助管理程序
      1.每年7月上旬,縣(市、區)團委、公安局完成申請表填寫、審核工作並報省公安廳政治部教育培訓處;
      2.每年7月下旬,省公安廳政治部教育培訓處完成申請表匯總複審工作,並轉交基金管理辦公室;
      3.每年8月,基金管理辦公室完成終審、確定資助名單、劃撥助學金、寄發結對卡.
      按照<<廣東省希望工程實施管理細則>>,助學金劃撥到縣希望工程捐款受理辦公室或縣希望工程資助管理辦公室
      (即團縣委,再將助學金發放到學生所在學校代交學雜費.受助大學生的助學金,
      可由廣東青基會直接劃入受助學生個人帳戶。
      4.十月底前,縣(市、區)公安局希望工程工作機構指導受助學生給捐贈方寫感謝信,並匯報學習成績.
      以後受助學生每學期在收到助學金時,均要給捐贈方寫感謝信並匯報學習成績。
    (三)資助期限
      本基金的資助期限, 實行階段資助和申報連續資助。
      1.階段資助分為小學、初中、高中、大學四個階段,受助學生申請獲得就讀階段的資助後,
      將享受該階段直至畢業的全程資助;
      2.小學、初中、高中階段畢業的受助學生,考上更高階段學校就讀並符合受助條件的,
      可申請就讀階段的連續資助,重新辦理申報手續。
    (四)資助終止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將終止資助。
      1.因故終止上學的;
      2.家庭經濟情況好轉,不需要資助的;
      3.表現不好,受學校紀律處分的,
      4.不給捐贈方寫信反饋情況的;
      5.弄虛作假騙取助學金的。

八.基金終止
     本基金完成宗旨或廣東青基會因故撤銷,基金管理工作即行終止。本基金完成宗旨後確定終止的剩餘財產, 由廣東青基會與捐贈方商定用途繼續管理使用;廣東青基會因故撤銷,本基金終止後剩餘財產, 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由其它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 繼續開展符合捐贈者意願的活動,或用於發展與本基金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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